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包括哪些?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地面施工等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根据不同的情形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通俗来讲就是对物件拥有所有权的人,比如房子的主人。管理人一般是对物件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个人,像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人就是实际使用该物件的人,例如租户。 对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堆放人就是把物品堆放起来的人。 如果是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树木的所有者或者负责管理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的施工人就是进行相关施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管理人就是负责管理这些地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总之,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主要包括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堆放人、施工人等,具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