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金钱赔偿。这是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用支付货币的形式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通过金钱赔偿来解决。例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当公民因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金钱赔偿。 其次是返还财产。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在能够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应当返还财产。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了公民的车辆,在查明情况后,就需要将车辆返还给公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再者是恢复原状。当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坏,如果能够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国家机关就应当负责将其恢复。例如,国家机关违法损坏了公民的房屋,就有义务对房屋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 另外,对于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如,某人因冤假错案被错误定罪,导致其名誉受损,国家就需要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这些赔偿方式,旨在全面、合理地弥补受害人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