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代替加班费是否合法,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否索要加班费?


首先来探讨补休代替加班费是否合法这一问题。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对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通过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休息日加班,公司安排了补休,那么用补休代替加班费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例如,在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之后安排了补休,也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接着分析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否索要加班费的问题。索要加班费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安排,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制度下,自行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加班,也就不能索要加班费。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的。如果劳动者自行决定加班,用人单位既没有要求也不知情,那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是不合理的。当然,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自愿加班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特定工作任务,并且用人单位从中受益,那么有可能可以索要加班费,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补休能否代替加班费要根据加班的时间性质来判断,而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否索要加班费要结合是否是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等因素综合考量。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