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追偿权?
我开车出了事故,听说交强险有免责条款和追偿权的规定。我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有追偿权,我担心自己会面临保险公司的追偿。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哪些情况,我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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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交强险的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向致害人追回已垫付赔偿款的权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根本没有驾照,或者驾照被吊销、暂扣等情况;醉酒则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当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垫付费用后可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保险公司在赔偿后,若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行使追偿权。当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时,致害人有义务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如果致害人拒绝偿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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