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赎的概念是什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回赎是一个在法律领域,特别是涉及典当、典权等民事法律关系中较为常见的概念。简单来说,回赎指的是出典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从而收回出典物的行为。这里的出典人,就是把自己的物品或者不动产交给别人占有、使用,以获取一定金额的人;而典权人则是支付典价,获得出典物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对典权和回赎进行专门的规定,但在一些民事习惯和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关的规则可循。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回赎权的行使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民事政策。如果当事人在典契中约定了回赎期限,那么出典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回赎权。比如张三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出典给李四,典契中明确约定回赎期限为 10 年,那么张三就需要在这 10 年内向李四支付原典价等费用来回赎该房产。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根据相关的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的一定合理期限内回赎。一般来说,这个合理期限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但通常不能无限期拖延。例如,如果出典的是房屋,经过了较长时间,比如几十年,期间房屋的状况、市场价值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出典人要求回赎,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支持其回赎请求。 另外,如果典契中约定过期不赎即作绝卖的,在回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就丧失了回赎权,典权人就取得了出典物的所有权。比如王五和赵六在典契中约定,若 5 年不赎则作绝卖,5 年期满后王五没有回赎,那么赵六就可以取得出典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回赎问题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如果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继续按照原典价回赎明显不公平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原典价的实际价值大幅降低,此时可能会适当考虑提高回赎的价格。总之,回赎的具体操作和期限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民事习惯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