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求偿权的事前行使是什么概念?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听说有保证人求偿权的事前行使这回事。我不太懂这到底是啥意思,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对我有啥影响。我想知道这个概念具体是怎么定义的,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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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求偿权的事前行使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保证人在尚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就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求偿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一概念。 为了更好地理解保证人求偿权的事前行使,我们先解释一下保证人求偿权。保证人求偿权也被称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才会向主债务人求偿。而事前行使则打破了这一常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人求偿权进行了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明确保证人求偿权事前行使的具体条文,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在一些法定情形下,保证人可以事前行使求偿权。例如,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这里的预先行使追偿权,就是保证人求偿权事前行使的一种典型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行使求偿权,等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能面临主债务人已经没有财产可供偿还的局面。通过事前行使求偿权,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当主债务人有明显的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且保证人有证据证明时,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事前行使求偿权。不过,这种情况下的事前行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总之,保证人求偿权的事前行使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获得补偿。但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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