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的事情,听说有个先诉抗辩权,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先诉抗辩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它对债务纠纷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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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简单来说,当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权利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因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在主债务人无法偿债,并且经过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先诉抗辩权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时,一般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比如,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的权益面临较大风险,如果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先诉抗辩权对于明确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主张权利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要了解自己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以及不能行使该权利的情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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