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时,遇到了一些困扰。我不太清楚共同危险行为和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到底是怎么回事,它们各自的概念是什么,又有哪些区别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以便更好地应对这个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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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侵权
  • #危险行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在概念和构成上存在显著差异。下面我们分别进行阐述。 首先来看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实际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人。比如,甲、乙、丙三人在楼顶同时向楼下扔石子,其中一颗石子砸伤了路过的丁,但无法确定到底是甲、乙、丙谁扔的石子砸伤了丁,这种情况就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接下来看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例如,甲和乙合谋一起去损坏丙的汽车,他们的行为就是基于共同故意的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主观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意思联络,只是都实施了危险行为;而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因果关系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一个或部分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具体是谁;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虽然二者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份额的确定上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一般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通常会根据各行为人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内部的责任份额。 综上所述,共同危险行为和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在概念、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准确区分二者对于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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