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都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后履行的一方就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提出的履行要求。要是先履行的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同样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要是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货,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甲支付货款。 不安抗辩权,则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应先供货给乙,在履行过程中,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并及时通知乙。若乙提供适当担保,甲应当恢复履行;若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但适用的情形和主体有所不同。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合理运用这些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