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该怎么处理?

我之前和对方有个纠纷申请了仲裁,结果不太满意,现在想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怎么处理,是会受理我的申请,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我心里没底,想了解清楚相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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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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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仲裁的基本概念。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它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点,是解决商业纠纷、合同纠纷等的重要途径。 对于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已经有了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通常是不会受理的。这是因为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效率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无休止地进行仲裁申请,浪费司法资源。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仲裁程序已经失去效力,当事人需要通过新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是基于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而是有新的纠纷产生,并且该纠纷符合仲裁协议的范围和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条件,那么仲裁委员会是会受理的。比如,当事人之间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争议事项,且该事项在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这种情况下再次申请仲裁是可行的。 总之,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是基于同一纠纷且已有生效仲裁裁决,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存在裁决被撤销等特殊情况或者有新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则会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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