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工伤公司不配合该怎么办?


当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而公司不配合时,劳动者不必过于担忧,可按以下步骤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白工伤认定的定义。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即使公司不配合,劳动者自己也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其次,关于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关键。若公司不配合提供,劳动者可收集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像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最后,如果在申请过程中,公司故意设置障碍或不提供必要协助,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作出处理。同时,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遇到公司不配合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