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条件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首先,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例如,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程度。如果双方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那么在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时,可能会更谨慎。婚后感情则要看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中是否相互关心、支持,是否有共同的生活目标等。 其次,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管辖法院的选择。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证据的收集。在诉讼离婚中,证据至关重要。比如,如果以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为由起诉离婚,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要提供财产的相关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要提供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如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 第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四,诉讼程序和时间。离婚诉讼一般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如果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