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要求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和公司有点矛盾,想了解下要是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又有哪些程序要求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怕自己操作不当给自己带来麻烦,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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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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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从解除条件来看,可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商解除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预告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做好工作交接等准备。另一种是即时解除,当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也有不同情形。过失性辞退,当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无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有明确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此有规定。 在程序要求方面,协商解除时,双方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时,尤其是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则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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