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内容是什么,怎样才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状况来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例如,对于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相对更容易满足取保候审条件。而对于那些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能够证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等,也有可能被批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提出保证人,二是交纳保证金。对于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被保证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要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