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后可以立马走人吗?
我今天突然被公司辞退了,公司让我交接完工作再走,但我不想等,想立马就走人。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这个权利呢?也不清楚立马走和按公司要求交接再走,这两者在权益方面有啥区别,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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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后是否可以立马走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并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时员工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接受赔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想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且不涉及工作交接的紧迫问题等,是可以立马走人的,同时还能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 然而,如果是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虽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员工还是应该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工作交接。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即便被合法辞退,也不能随意立马走人而不进行工作交接。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辞退员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若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在拿到额外一个月工资补偿后可以考虑立马走人;若单位提前通知了,员工则需配合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等事宜,而不是随意立马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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