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救济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经营状况突然恶化,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义务。我听说有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能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救济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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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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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后付款。甲在准备发货时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此时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可能丧失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及时通知乙。如果乙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如银行保函等,甲就应当恢复发货。如果乙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甲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救济主要包括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等。这些措施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利,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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