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


供应血液事故罪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概念,要明确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该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有资格从事血液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比如正规的血站、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等。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此罪才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其次,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这些单位并非是故意去造成供应血液方面的事故,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某血站工作人员因为疏忽,没有按照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严格的检测,最终导致不合格的血液被供应出去,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过失。 然后,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必须要有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这里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包括不按照国家标准对血液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比如不检测血液中的病毒、细菌等。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可能涉及到血液采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违规操作。比如,血液在储存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温度保存,导致血液变质。只有当这些违规行为实际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时,才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关于危害后果的判定,通常需要根据相关的医学鉴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供应的血液导致使用者感染严重疾病、身体受到重大伤害等,就属于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例如,因为输入了不合格的血液,导致患者感染了艾滋病、乙肝等严重传染病。 总之,只有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规操作行为并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时,才会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