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海上拖航的项目,和合作方签订了海上拖航合同。但我不太清楚这份合同在法律上的性质到底是怎样的,它和普通的合同有啥区别,有哪些特殊的规定和性质,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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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拖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海上运输等领域较为常见。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它具有双务性。双务合同就是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要履行。在海上拖航合同里,承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拖轮把被拖物安全地从一个地方拖到另一个地方。而被拖方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用。这是一种相互的义务关系,就好比两个人做交易,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双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海上拖航合同也遵循这些基本规则。 海上拖航合同还具有有偿性。有偿性意味着一方获得利益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在海上拖航中,承拖方通过付出拖航服务的劳动,获得被拖方支付的拖航费。这与无偿合同是不同的,无偿合同中一方获得利益不需要支付代价,比如赠与合同。 同时,它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只要承拖方和被拖方就拖航的相关事宜,如拖航的起点、终点、拖航费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等其他额外的条件。这和实践性合同不同,实践性合同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比如保管合同,只有把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成立。 另外,海上拖航合同具有特殊性。它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所区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是将货物从一个港口运输到另一个港口,而海上拖航合同重点在于拖带被拖物,被拖物可能是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在《海商法》中,对于海上拖航合同有专门的规定,比如在拖航过程中,如果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这些规定体现了海上拖航合同在海上运输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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