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什么条件下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及条件。 首先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这是比较严重的情况,如果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会严重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房屋的主体结构被检测出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有所不同,比如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已经影响到买受人正常的生活居住。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经过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内还是没有交付,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退房。 还有,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也就是退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在上述这些条件下是可以依法要求退房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受人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