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我有个朋友涉及刑事案件,现在已经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我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呢?是证据方面有变化,还是嫌疑人自身情况改变之类的,具体有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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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措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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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就是将一种强制措施改变为另一种强制措施。比如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意味着,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就具备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同时,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这些条件,也可以申请将其他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外,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条件,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若符合这些情况,也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总的来说,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案件侦查进展、羁押必要性等多方面因素。并且变更强制措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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