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是否有义务给父母赡养费?
家里老人渐渐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也变得困难,可有些儿女不太愿意给赡养费。这种情况下,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儿女到底有没有这个义务呢?想了解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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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在一定情况下是有义务给父母赡养费的。 首先,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当父母把子女养育成人,在父母年老、生病、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就需要对父母进行照顾和经济上的支持,支付赡养费就是经济支持的一种重要方式。 从法律条文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明确了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而子女已经成年且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子女应当支付赡养费。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可免除赡养责任中支付赡养费义务的特殊情况。比如,未婚或者离异且无经济收入者,自身生活都难以维持,确实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已婚但家庭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还有就是父母对子女犯下严重罪行,例如杀人、虐待、遗弃、强奸等,这种情况下子女的心理和情感上可能受到极大伤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除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免除了支付义务,生活照料与精神安抚等其他赡养责任,子女仍需承担。 总之,一般情况下儿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但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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