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主要分为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这几种情况。 即时解除,也就是单位可以立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员工在试用期表现很差,根本达不到岗位要求,或者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经常无故旷工,公司就可以立即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是指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员工因为生病,在医疗期结束后没办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给他安排了其他合适的岗位,他还是不能胜任,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可以通过预告解除的方式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当用人单位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整,需要大量裁员来维持企业运营,就可以按照这个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