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我是一名债权人,我的债务人欠了我一笔钱,但他自己又有一笔债权在次债务人那里。我想越过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可又不知道是否符合条件。所以想了解一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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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构成了一种三角债务关系。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合法债权”就是要求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次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