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是怎么回事?
我遇到个事儿,好像涉及到不同地区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指定管辖有啥条件,又是怎么操作的呢?我想弄明白自己遇到的情况该由哪个公安机关处理。
展开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进行指定,确定由哪个下级公安机关来办理该案件。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当出现管辖不明的情况,也就是两个或多个公安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案件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就需要上级公安机关来指定管辖。还有就是当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由于特殊原因,比如涉及该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的案件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时,上级公安机关也会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简单来讲,如果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对一个案件管辖权有分歧,就先商量,商量不下来,就找他们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来决定由谁来管。要是有特殊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也能直接指定管辖。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的情况。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