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不太清楚指定管辖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进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流程是怎样的,还有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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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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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某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案件进行管辖。 在实际情况中,管辖权争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积极争议,即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都认为自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另一种是消极争议,也就是都觉得自己没管辖权。而特殊原因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流程通常是,先由发生管辖权争议的行政机关进行协商。若协商达成一致,就按照协商结果来确定管辖机关。要是协商无果,就需要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在收到报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一个行政机关来管辖该行政处罚案件。这样做能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避免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或争抢管辖权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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