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权是否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我遇到个行政方面的事儿,涉及到管辖权问题。有好几个行政机关都可能有管辖权,我不太清楚到底该由哪个来处理。想知道是不是按照最先立案这个标准来确定管辖行政机关,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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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里,管辖权通常的确是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里所说的管辖权,简单来讲就是某个行政机关有权对特定的行政事务进行处理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者出现多个机关同时处理同一案件的混乱情况。当有多个行政机关都能对一个案件行使管辖权时,哪个机关先立案,就由它来负责后续的调查、处理等一系列工作。 不过呢,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就保证了即使出现管辖权的争议,也能有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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