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两个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现在这两个公安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我搞不清楚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解决,也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该配合谁的工作,很迷茫,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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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公安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通常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就是指哪个公安机关有权对某个案件进行管理和处理。不同的案件,可能因为地域、案件性质等因素,涉及到不同的公安机关都有管理的可能性,这就容易产生争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的目的是让涉及争议的公安机关坐下来,就案件管辖权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看看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就好比大家一起商量,看谁来负责这个事情更合适。 如果经过协商还是无法达成一致,那就得找他们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比如,两个不同县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争议,它们的共同上级可能就是市一级的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就有权指定到底由哪个县的公安机关来处理这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后,有关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也就是说,一旦上级做出了决定,相关的公安机关就得按照这个决定来开展工作。 此外,在指定管辖前,必要时可以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案件情况恶化或者证据灭失等情况发生。例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保护现场等。这是为了保障案件能够顺利进行调查和处理。 所以,当公安机关之间出现管辖权争议时,一般先协商,协商不成由上级指定,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保障案件的紧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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