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审批机关是什么?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案件,当地行政机关认为该案件不属于他们管辖,要进行移送。我想知道在移送管辖的时候,审批机关是哪个,这个审批过程是怎样规定的,希望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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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某个行政机关受理了一个案件后,发现这个案件并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于是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行政案件管辖有规定。一般情况下,移送管辖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内部按一定程序进行。对于移送管辖的审批机关,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当需要移送管辖时,通常由该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比如,在市场监管领域,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若要移送案件,可能由部门的局长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来审批是否可以移送。这是因为上级部门有对下级部门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能从更宏观和全面的角度判断移送是否合理。 若是涉及到跨地区的行政案件移送,往往会更复杂一些。除了本部门审批外,可能还需要与相关地区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例如,甲市的环保部门发现一个环境违法案件,实际应由乙市环保部门管辖,甲市环保部门在进行移送时,不仅要经过本部门审批,还可能要与乙市环保部门协商,甚至可能需要双方的共同上级环保部门来协调和审批,以确保移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在一些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中,移送管辖的审批机关通常是其上级垂直管理机构。像税务机关,基层税务所若要移送案件,审批机关一般是其上级的税务局。这是为了保证整个系统内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总之,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审批机关主要根据行政机关的性质、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以保障行政案件能够在正确的管辖范围内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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