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和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这是一种简化债务清偿程序、降低交易成本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意味着,法定抵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比如甲欠乙货款,乙又欠甲借款,此时就满足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条件。 其次,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般来说,都是金钱或者同类物。例如,都是货币债务,或者都是交付同样规格钢材的债务。如果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抵销。 再次,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强制债务人履行,因此不能用于抵销。比如甲欠乙的货款下个月到期,乙欠甲的借款这个月到期,在甲的债务未到期时,乙不能直接主张抵销。 最后,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有些债务是不能抵销的,例如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像提供劳务的债务,就不能抵销。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能进行抵销。 除了法定抵销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就是约定抵销,其条件和效力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更加灵活。但无论哪种抵销方式,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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