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该条文可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者无效,那么就不存在代位权行使的基础。例如,赌债这种非法债务,就不能作为代位权行使的依据。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这里的债权不仅包括金钱债权,还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债权。而且,该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如果未到期,债务人是否能够实现该债权尚不确定,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这里的“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可能会导致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或者债权受到其他损害。“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该权利。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总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公平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