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民法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是一名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我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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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条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下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已过,乙却未还钱,此时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且已到期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用这种方式。比如,乙欠甲钱,同时丙又欠乙钱且已到期,而乙既不向丙主张还款,也不还甲的钱,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例如,甲对乙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甲行使代位权向丙主张的数额最多就是10万元。 综上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多个条件,并且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来行使,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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