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起诉离婚指的是夫妻当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起诉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 首先是起诉的主体条件。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才有权利去法院起诉离婚,别人不能代替。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夫妻关系。 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在起诉离婚时,要明确指出对方就是您要与之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这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 再者,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事实和理由就是要说明为什么要离婚,比如双方感情不和的具体情况,像经常吵架、分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明确要求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另外,从法律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起诉离婚要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总之,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主体、被告、诉讼请求等多方面的条件,同时法院判决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