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在外地起诉离婚涉及到法律上的管辖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在外地起诉离婚所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诉讼离婚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要在外地起诉离婚,需要满足被告在该地有经常居住地这一条件。比如,夫妻双方都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工作生活,被告在外地某个地方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原告就可以在被告的这个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举例来说,如果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去外地工作,超过一年后另一方想离婚,另一方既可以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对方现在居住的地方(如果能证明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要是双方都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就看被告有没有经常居住地,有就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的话,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的地方的法院管辖。 在实际操作中,要证明被告在外地的经常居住地,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居住证、租房合同、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等,这些证据能帮助法院确定管辖的法院。所以,在外地起诉离婚时,要仔细对照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应的证据,以确保诉讼能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