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限制是什么?

我手里有几张票据,我既是出票人又是背书人。现在我想行使追索权,但不太清楚有啥条件限制。我担心自己的情况不符合条件,到时候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想问问,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到底有啥条件限制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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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背书人则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人。当票据到期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出票人和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不过,他们行使追索权是有条件限制的。


首先,对于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里虽然说的是持票人,但出票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持票人从而行使追索权。而且,出票人如果是在回头背书的情况下成为持票人,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例如,A出票给B,B背书给C,C又背书给A,此时A作为出票人再行使追索权就不能向其前手B、C追索。


其次,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背书人在将票据背书转让后,若票据在后续流转过程中出现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等情况,且其已经向前手履行了偿还义务后,就可以向其他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也就是说,背书人行使再追索权必须是在自己已经清偿了票据债务之后,并且要在法定的时效内行使。《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时效,背书人就丧失了再追索权。


此外,无论是出票人还是背书人行使追索权,都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这些证明,可能会影响追索权的行使。总之,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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