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适用借款合同?
我和别人签了借款合同,我是出借方。现在发现借款方经营状况变差,可能没办法按时还钱。我听说有不安抗辩权,想问下在借款合同里能不能用这个权利来保障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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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在一个双方都有义务要履行的合同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法履行他的义务了,那么先履行的这一方就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借款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需要从借款合同的性质来分析。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借人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有到期还款付息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在发放借款之前,发现借款人存在上述民法典规定的可能丧失履行还款能力的情形,那么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发放借款。 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款项交付之前,合同尚未成立,也就不存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和后履行义务的问题,所以一般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但如果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且双方对借款的交付有约定的先后履行顺序,先交付借款的一方发现后还款的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理论上是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的。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合同成立且有履行顺序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适用不安抗辩权,但在款项交付前合同未成立时,通常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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