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紧急避险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这意味着危险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比如发生了地震、洪水、野兽袭击等情况。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实施了所谓的“紧急避险”,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假想避险,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这里的危险就是基于现实存在的前提。
其次,危险必须正在发生。也就是说危险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如果危险还没有来临,或者已经结束了,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例如,知道台风即将来临,但还未实际影响到当地时,就不能提前以紧急避险为由采取行动;而台风已经过境,危险结束后再进行所谓的避险行为也是不符合条件的。
再者,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外,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如果还有其他更合理、更安全的方式来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比如,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遇到前方有障碍物,如果可以通过减速、转向等方式避开,就不能直接冲进旁边的店铺来避险。
另外,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例如,为了避免整座大楼被烧毁,拆除了相邻的一小部分房屋,这种情况下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害小于大楼被烧毁的损害,一般认为是在必要限度内。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属于避险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关于主体方面,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比如消防队员、医生、警察等,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以保护自己为由而逃避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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