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想了解一下,在生活中遇到一些突发情况时,如果想要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不知道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算是合法的紧急避险呢?比如在危险来临的时候,我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范围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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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这里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可能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也可能是动物的侵袭,像被野兽追赶;还可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例如遭遇不法分子的攻击。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来的。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实施了所谓的“避险”行为,这种情况属于假想避险,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这就表明危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情况。


其次,危险必须正在发生。也就是说危险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如果危险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此时采取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紧急避险。比如,知道某一天可能会发生洪水,但在洪水还未到来时就提前破坏他人的房屋来“避险”,这就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当危险正在发生时,行为人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避免危险,只能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这也是《刑法》第二十一条中“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强调的时间要求。


再者,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在面临危险时,行为人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只有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才能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例如,遇到火灾时,如果可以通过正常的安全通道逃生,就不能选择打破邻居的窗户进入邻居家避险。


另外,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属于避险过当。避险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为了避免自己的轻微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重大的财产利益,这就可能构成避险过当。《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明确了避险过当的法律后果。


最后,关于主体的限定。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比如消防队员在执行灭火任务时,不能因为害怕危险而逃避职责;医生在治疗传染病患者时,不能以可能被感染为由而拒绝治疗。这是因为他们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有承担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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