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紧急避险需要具备的条件。 首先,必须有危险发生。这意味着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危害行为等。就像地震、洪水来临,或者被歹徒追杀等情况。这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前提就是要有危险发生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其次,危险必须正在发生。也就是说危险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如果危险还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比如,看到远处有暴风雨来临,但还没有影响到自己,此时不能因为担心可能的危险就提前采取避险行为;同样,暴风雨已经过去,也不能再以暴风雨危险为由进行避险。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再者,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能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比如,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盗窃来的财物而实施所谓的“避险”行为。这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然后,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例如,在火灾发生时,如果可以通过正常的通道逃生,就不能为了快速逃离而打破邻居家的窗户进入躲避。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 最后,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来说,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比如,为了避免整座大楼被烧毁,不得已拆除了相邻的一小间房屋,这种情况下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害小于大楼被烧毁的损害,就是合理的。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结合您开车时为避免撞到行人急打方向盘刮到旁边车的情况,如果行人突然冲出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且当时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避免撞到行人,同时刮到旁边车造成的损害小于撞到行人可能造成的损害,那么您的行为很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但具体是否构成,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