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的条件是什么?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我们单位有用一些派遣工。最近有个别派遣工表现不太好,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不然怕操作不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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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中,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是有明确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进行辞退。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派遣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意味着如果派遣工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用工单位规定的工作标准、技能要求等,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还有派遣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多次旷工、严重违反操作流程等。以及派遣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像因工作失误导致企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另外,派遣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还有派遣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最后,派遣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一项是派遣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是派遣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如果派遣工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或者在经过培训、调岗后依然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 总之,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执行,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比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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