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我给人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找我要钱。我听说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可我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能行使这个权利。我想了解一下,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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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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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行使条件。 首先,从保证方式来看,必须是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有可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其次,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应当先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确定债务人是否确实无法履行债务。在没有经过这些程序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即使经过了审判或仲裁,确定了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保证人才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先诉抗辩权也有不能行使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总之,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也要关注不能行使该权利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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