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欠我的钱不还,但是你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去要,我就可以代替你去向那个人要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那么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你借给朋友的钱必须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比如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追讨。而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未到期,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第三人没有义务提前偿还债务。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支持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