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手里有一份合同,想拿去做公证,但是不太清楚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要符合啥条件。不知道是只要有这个事实或文书就能公证,还是得满足一些特定要求才行。想了解下具体的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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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表明了公证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而对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该事实或者文书要具有真实性。也就是说,它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构的。比如一份合同,它必须是双方真实签订的,而不是伪造的。如果存在虚假内容,公证机构是不会予以公证的。 其次,要具有合法性。这意味着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以遗嘱为例,遗嘱的订立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包括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要件等。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不能进行公证。 再者,该事实或者文书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申请公证,应该是该事实或者文书对其权益产生影响。例如,当事人申请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是因为该合同涉及到其房屋买卖的权益。 最后,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管辖范围。不同的公证机构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和管辖区域,当事人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比如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一般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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