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法律中,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那么提起上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首先,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在刑事诉讼里,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其次,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在刑事诉讼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不允许上诉的以外),都可以上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再者,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最后,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表示不服一审裁判,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变更原审裁判的诉讼文书。它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法定方式,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受上诉请求的依据。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