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侵占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要立案侵占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主体条件: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只要是达到了这个年龄且精神正常、能够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都可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 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财物是别人的,却想着把它变成自己的,并且不想归还。比如,甲帮乙保管一台电脑,甲心里想着就是不还给乙,自己留着用,这就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客体条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财物可以是动产,像现金、首饰等;也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等。财物的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侵占行为就是对这种权利的侵犯。 客观条件:一是要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租赁、借用等原因,对他人财物进行保管。“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二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数额较大”,法律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数额。三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当财物所有人要求返还财物时,行为人明确表示不还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