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如果涉及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量刑的呢?我不太清楚这个罪名的量刑依据和具体的刑罚幅度,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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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的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是那些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对人体有危害的物质。比如,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用盐、苏丹红等,这些物质一旦进入人体,可能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 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是指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而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像造成他人器官功能障碍、残疾等情况。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通常是指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引发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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