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减刑?


在探讨诈骗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减刑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减刑的概念。减刑就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由于其符合法定的条件,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诈骗罪的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下面来具体解释一下“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认罪悔罪,也就是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内心有真诚的悔意。其次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最后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包含多种情形。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比如在监狱里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他服刑人员的打架斗殴甚至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例如向监狱管理人员举报外面社会上的一些犯罪团伙情况,并且这些线索帮助警方破获了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像帮助警方诱捕在逃的犯罪分子。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比如在监狱的工厂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了生产效率。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比如在监狱遇到自然灾害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重大立功表现”有以下几种。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比如阻止了一起可能造成多人伤亡的暴力犯罪。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例如揭发了一个大型的犯罪集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比如在服刑期间有了对社会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发生危险时不顾自己安危救助他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所以,犯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满足上述这些条件,就有机会获得减刑。不过减刑也有一定的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