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关于刑讯逼供罪共犯认定的事儿。我朋友在一个案子里,他好像参与了一点跟刑讯逼供有关的事,但他说不是主谋。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认定刑讯逼供罪共犯得满足啥条件啊,我朋友这种情况咋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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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讯逼供共犯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讯逼供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共犯则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下面来详细说说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认定条件。 首先,从主体条件来看,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只有这些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如果非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刑讯逼供行为,不能单独构成此罪,但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共犯。也就是说,在认定刑讯逼供罪共犯时,虽然不一定要求所有参与者都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但必须有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其中。 其次,主观方面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共同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各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并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二是各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比如,在一个案件中,侦查人员A和辅警B商量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他们都清楚自己的行为目的和性质,这就满足了主观方面的共同故意条件。 再次,客观方面要求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刑讯逼供行为。共同行为并不要求每个行为人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有的行为人可能直接实施了殴打、电击等行为,有的可能负责协助控制犯罪嫌疑人、提供工具等。只要这些行为相互配合,共同指向逼取口供的目的,就可以认定为共同的刑讯逼供行为。例如,警察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警察乙在旁边记录口供,他们的行为相互协作,共同构成了刑讯逼供的客观行为。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对于刑讯逼供罪的共犯,也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进行处罚。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处罚相对较重;如果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认定刑讯逼供罪的共犯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多个方面的条件,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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