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再任职有什么规定?
我是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已经退休了。最近有单位想返聘我回去工作,我不太清楚退休后再任职有哪些规定。比如工资待遇、工作权益保障方面,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说的,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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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再任职,在法律上有一系列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定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在工资待遇方面,虽然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待遇,但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约定报酬。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方式、时间等都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工作权益保障方面,退休人员再任职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规范。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再任职期间,如果权益受到侵害,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而是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退休人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退休人员再任职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他们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降低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同时,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赔偿,而是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照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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