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在探讨民法典中可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不承认这段婚姻的效力,它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甲已经和乙登记结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重婚严重违反了这一基本婚姻制度,所以法律直接判定这种婚姻无效。 第二种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里所指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很好理解,就是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比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血亲,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法律禁止这类亲属结婚,主要是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角度考虑,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对后代的健康不利。 第三种情形是未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民法典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那么这种婚姻也是无效的。这是为了确保结婚的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已经成熟,能够承担起婚姻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一般来说,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回到你的情况,如果对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这并不属于上述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