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已经受理了。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想提出管辖权异议,可又不知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下提出管辖权异议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以免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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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因为原告在起诉时通常会选择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然在特定情形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比如原告发现自己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里的当事人就包含了符合条件的原被告等。 其次是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例如甲公司作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是在3月1日,那么它如果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就需要在3月16日之前提出。《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来拖延诉讼。 再者是形式条件。管辖权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向受诉法院提出。在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中,要明确表达对管辖权的异议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过在简易程序中,也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最后是实质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也就是要有证据证明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比如案件应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而受诉法院并非专属管辖法院;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管辖法院并非受诉法院等。比如A和B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法院管辖,但B却向D地法院起诉,此时A就可以以合同约定管辖为由,向D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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